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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外公于平沙镇,一东西向无标线划分道路上骑自行车自西向东靠右行驶,于靠近市场的一北向延伸丁字路口被同向行驶机动车辆自右向左拖行5米后于一砂石堆停下摔倒在地,头部着地不治身亡,该机动车辆,无年审,行驶证过期,制动有问题,该司机在事发后把车辆驶离事发地点8米外,破坏了事发现场。交警认为非机动车行驶人意图横过马路,未下车推行,确保安全,因此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涉外纠纷
2004-10-18 14:34:3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对于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在接到责任认定书的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及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有直接关系,如果是同等责任则民事赔偿各负一半,肇事司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认定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死亡后果则要刑事责任。对于司机无能力赔偿可以将车辆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索赔。另外,此事故发生在9月18日,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76条(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之规定,如果你外公无过错,应认定机动车负全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