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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3年的某一天夜里0点,成和一个朋友他的女朋友上班的地方接她,她已下班走了。成在附近的一家火锅店里找到她,她正和两男两女吃火锅。成叫她走了。两男出言讥笑。于是双方发生争吵。甚至打斗。成因敌不过对方就跑,但他的朋友还是被对方砍了一刀。当成遇上闻讯赶来的伍等几人后,他们又折回去找对方,结果导致对方一人重伤(伍用砖头所导致)。在庭上,成只是否认了重伤不是他所制,而没有说是谁干的。但有一个证人的证言,证明了那不是成所为。二:2003年的某一天,伍找到他说:“我被人打了,他们还在拿着家伙找我。”于是他们就去找对方和谈,为了以防万一,他们也拿了家伙,并找了两个中间人。中间人说,和谈就要有诚意,于是他们把家伙放在了离他们20多米远的一辆三轮车上,结果对方一出现就有一人一手拿着一把刀向他们冲过来,于是他们纷纷去拿家伙,成刚拿了刀转身就被夏(中间人)抓住,并对他说:“干不得。”打斗转瞬间结束了。对方一人轻伤(为余所谓)但在庭上,成只否认不是他做的,而没有说出是谁做的。三:2003年的某一天,成在学校旁边遇上江,并问他“你昨天为什么打我弟弟?”江不说话,成就给了他一拳,江跑。他们追,但被旁人劝住了。成因上述事件(还有三件,但判决书上没有提到)被检查院起诉,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半。

证券投资
2004-10-26 22: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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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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