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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3月至1999年8月公司出资到日本研修,2000年底离开公司时签订了赔款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合同规定离开公司时先付赔款额的一半,余下的1年内付清,逾期则要每月加付赔款额的1%。我离开时已经付了一半,由于各种原因剩下的至今未付。公司方面至今也没有任何回应。

民事相关
2004-09-21 12: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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