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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3.11.1日通过顺驰置业公司出租了本人的一套住宅,并与承租人A先生签订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现在A先生以居室有异味(怀疑装修污染)借口提前解除和约,并要求退还租赁押金。而合同中未规定此类问题的仲裁方式。另一个问题是在A先生租赁住房的第一个季度(三个月)末发现水表用量为120吨,经查是由于马桶漏水导致。我认为此问题双方都有责任,所以应该负担一半的水费。但A先生认为我应该负全责。

其它综合
2004-09-01 22: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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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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