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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月份,我父亲和姑父介绍某技校向北京某公司输送了几个毕业生。当时技校负责人带领毕业生和我父亲、姑父一起到了北京某公司。经考察后,技校负责人认为可以安置学生,于是就和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上没有我父亲的签字,只有公司领导人和技校领导人以及我姑父的签字。事后,技校给我父亲和我姑父了3000元的经费,我父亲给技校打了一个收到条。过了一个月后,在公司工作的几个技校毕业生嫌工资少就回到了郓城,向技校讨要交给该学校的800元钱。该技校就把我父亲举报到了劳动局,劳动局的三个民警(公安局安置在劳动局的内保人员)就到了我家,把我父亲带到了郓城一个地方(不是劳动局)。当时说要罚款,现在又说要把案子移交到公安局,以经济诈骗罪来处理。

刑事案件
2004-08-30 11:42:3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 看情节和动机,难以构成犯罪。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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