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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9月我受其他4人的口头委托给他们代工开采金矿,(其中两人是国家公务员,不便出面)他俩陆续交给我现金7万元用于投资和购买洞口,我给打了收条并注明了用途。出的矿全卖给当地选矿厂。2002年通过我他俩从选厂领走2万元。剩余款5万元选厂至今未付。2004年7月6日他俩以合伙纠纷的案由起诉:1要我归还现金5万元;2要我承担本金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我承担。 注:我只是他们的代工头,到现在我的劳务费和工人的工资都未付。

刑事案件
2004-08-11 17: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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