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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4年1月9日开单位车在单位内与外单位来办事的一辆车相撞,对方负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20%),共计造成损失68829.6(修车费、我本人的医疗费和外单位电线杆等费用),这部分费用全部由保险公司赔付,交通事故处理完后,单位于5月25日研究决定,由我个人给单位经济赔偿2064元(68829.6*20%*15%),依据的是公司内部的驾驶员奖罚规定中第八条第二项(第八条内容具体内容:驾驶员在出现交通事故而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公司可按以下条款处理,1,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终止劳动合同。2,给公司造成3000元以下损失的按造成损失的15%对公司进行经济赔偿。3,给公司造成3000元以上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我于7月12日交上经济赔偿之后,公司又依据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给我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现在我有几个地方不是很明白,希望律师可以给解答一下。

涉外纠纷
2004-08-03 16:34: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造成的损失应当是实际损失,营运损失不是你的原因造成的,不应由你赔偿。
    你们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公司可以和你解除劳动合同,下面列举我国劳动法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你可以对照一下: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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