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4年1月9日开单位车在单位内与外单位来办事的一辆车相撞,对方负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20%),共计造成损失68829.6(修车费、我本人的医疗费和外单位电线杆等费用),这部分费用全部由保险公司赔付,交通事故处理完后,单位于5月25日研究决定,由我个人给单位经济赔偿2064元(68829.6*20%*15%),依据的是公司内部的驾驶员奖罚规定中第八条第二项(第八条内容具体内容:驾驶员在出现交通事故而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公司可按以下条款处理,1,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终止劳动合同。2,给公司造成3000元以下损失的按造成损失的15%对公司进行经济赔偿。3,给公司造成3000元以上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我于7月12日交上经济赔偿之后,公司又依据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给我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现在我有几个地方不是很明白,希望律师可以给解答一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