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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我于2004年4月份协议离婚,离婚时候由于自己感情用事,将房子(房子是我单位的福利集资房,购买时妻子还没有调到我单位。我父母也为我出了一半的钱买这套房子。购买房子时已经结婚。)和家里的所有家具电器全部给了妻子,并且没有要求她负担孩子的生活费。我只要了孩子(孩子先天大脑有问题,属于残疾人,现年8岁,男孩。)和27000元的存款。现在前妻准备结婚了,找了一个比较有钱的,而且他们有自己的房子住。前妻说我可以带孩子一直在协议给她的房子里住,但是我不能在房子里结婚。我也知道协议离婚是有法律效果的,但是我现在觉得自己能力有限,以后难以给我的残疾孩子再买的起房子,所以我向前妻要求去法院更改离婚协议,我把钱和家具、电器给她,她把房子给我;或者我把钱给她,她把房子给我们的孩子。但是前妻不同意。我怕以后她死了,那她现在的丈夫来要求我和孩子搬出去,那我的孩子到那时不是只有死路一条吗。请问我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前妻更改离婚协议吗?法院能否支持我的处境?按你们认为,法院可能会怎么判决呢??(如果前妻写下一份协议,并且事先公正,以后把房子给我们的残疾孩子,那他现在的丈夫以后有权利让我和孩子从房子里搬出来吗?)

证券投资
2004-07-31 12:53:4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妻子可公证把房子给你孩子。还有可起诉变更小孩抚养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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