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根据公司规定离职需提前30天提出申请,我于2004年4月16日向原公司提出辞职,经公司同意,所以2004年5月16日为在职最后一天。但2004年5月16日离职时,公司并未给付工资,而是按照公司的规定于5月25日给付工资。但5月25日我收到工资单时发现:1. 公司无故扣除我1000多,按照公司的解释说,公司认为不应支付我5月份的保险,但公司已经支付,所以要从我工资中扣除。对此,我表示不能接受,并回复公司要求他们停止这样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2. 对工资计算的其他问题一并提出。当时公司回复,会查询劳动法的相关法规,同时强调我已经用掉年休假6天,还有1天我按150%补偿给我。到5月31日,公司发函给我说会归还给我扣除的保险费部分,但公司突然拿出一份我从来没见过,也不知道,更没有签名的劳动协议,说根据此份协议,我的年休假只有0.5天,在我离职前我却休假6天,所以必须扣除我5.5天的工资,两相抵扣,反而要求我在退还公司180多。对于这件事情我已经向相关劳动部门投诉,但到现在还没有任何进展。

刑事案件
2004-06-28 18:58:0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开公司流程及费用
企业法律顾问 144884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59830
行政拘留错误如何进行国家赔偿
行政拘留资讯
行政拘留错误如何进行国家赔偿
驾驶证换证流程是怎么样的
驾驶证换证的流程
驾驶证换证流程是怎么样的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