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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张某以一套居室房作为抵押向我借了5万元钱,借款期限为1年。但到期后张某以没钱偿不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于是双方闹上法庭。2003年年底法院判决张某限期偿还我的5万元钱,如不偿还将收缴其抵押物(即那套居室房)。但半年多过去了,法院执行厅以当事人张某逃逸、其抵押的房屋尚有人居住为由一直未执行。后有知情人透露,张某与法院有染。

人格尊严
2004-06-27 09:41: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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