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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分公司的财务经理,在2004年3月份办理交接时我的前任财务经理共移交了备用金2万元,并且有分公司总经理和总公司派的监交人的监交,但现在总公司财务部清理备用金时发现我的前任财务经理前期有4万元的借支未归还。因交接时未要我从总公司带资料来核对,这样本人便不知道他有借支,现在前任已离职,公司现在以我当时没有从公司里拿财务资料去接交而要我承担经济责任。

公司企业
2004-06-13 23:55:5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就你咨询的问题,本律师解答如下:
    你没有责任,公司无依据让你承担责任。因为:
    一、此4万元并非你占有,而且,4万元也是前任经理所欠,公司应当向前任经理追偿,与你无关。
    二、如果交接时,你有过失也属于职务行为,公司不能以此过失而让你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三、建议你据理力争,公司对你的做法是不公正的!坚决不能答应他们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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