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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分公司的财务经理,在2004年3月份办理交接时我的前任财务经理共移交了备用金2万元,并且有分公司总经理和总公司派的监交人的监交,但现在总公司财务部清理备用金时发现我的前任财务经理前期有4万元的借支未归还。因交接时未要我从总公司带资料来核对,这样本人便不知道他有借支,现在前任已离职,公司现在以我当时没有从公司里拿财务资料去接交而要我承担经济责任。

刑事案件
2004-06-14 16: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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