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车辆(以下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车主身份证明: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证明;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纳税人遗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的,需提供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5、进口旧车、因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6、《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