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已于今年4日26日第一次起诉离婚,要求净身出户,男方一直不同意,非要把儿子给我,但是我是外地人,户口也在老家,一无所有,无法抚养儿子,儿子今年16岁了,因为脑瘫下肢运动障碍,是残疾,但基本自理能力还是有的。儿子遗传父亲也残疾。因于男方十几年分床,早已是挂名夫妻,感情早已经没有了,只因孩子小才托到现在。也有给过男方机会,可是对方无改变,没有担当,多年来不工作不养家,一直以来都是我养家,身心压力太大,无法继续了。男方是本地人。请问我这种情况法院会判决离婚吗?儿子会判给我吗?我不想儿子判给我,我孤身一人在异地无法抚养。

民事相关
2020-08-07 10:08:4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中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夫妻关系事实上已完全破裂,不能继续维持,没有恢复和好的可能,就应该准予离婚。相反,婚姻关系事实上没有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
      婚姻法列举了五种具体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若是男方的过错(有婚外情),女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少分或不分给男方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离婚的要件是感情却已破裂
    如果一方已另一方出轨为由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会先调解
    调解不成,法院会判决离婚
    出轨一方属于对婚姻破裂有过错一方,因此,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会对未出轨一方适当多分
    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一般原则是
    照顾女方、照顾弱势方、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未出轨一方可以根据《婚姻法》第46条要求出轨一方进行赔偿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