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秋,学校无人管钱,一切收支都是校长一人负责.11月24日,校长要我接任出纳.但只把前任出纳的帐目移交给我(没有现金),本学期的学杂费全部在校长手中没有移交.事后校长三次将他手中的发票给我做帐.其中一次校长要我打了一张收条"收到某某发票现金 4400元"一年后校长拿着这张收条向我要4400元,这学期收入都在校长手中,我没有看到一分钱,只是按校长的要求做帐,所以拒绝付钱.校长扬言要到法院告我,请问法院会支持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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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当有相应的证据,否则会比较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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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当时的移交手续和事后校长向我打的三张借条.这两份证据足以证明这学期校长没有将现金移交给我,事后校长不但没有及时要这笔钱,而且向我借钱时还没有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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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把情况反映完整,我个人觉得你可能有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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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呀,做为一个财务,你应当知道白纸黑字是什么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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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律师指导下收集可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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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