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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江苏南通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由于工作的不顺心,一直想离开这家单位,当时签订劳动合同上写发工资日是每月15日,但是单位每个月都要拖到20日左右,正好由于06年12月份也出现了这种情况,于是我在18日写了辞职信,19日就没有再去上班。然后那家单位就把我11月份和12月份的工资扣到现在都没有发给我。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我的情况能不能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我的行为是不是合法?我的11月份和12月份工资能用什么方式要回?

劳动纠纷
2007-01-25 10:58: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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