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4月1入职,今年4月20日微信通知解聘我,4月27日办理离职手续,官方称公司因为疫情经营困难,单方面解除我,我并无过错。我税前工资5000,税后工资4000。从今年二月份开始因为疫情我税后工资2300,我默认同意的。地点是北京第一、代通知金是按照上个月2300元发,还是按照12个月平均工资发,是按照税前还是税后第二、我刚干够满一年,经济补偿金是按照一个月发还是两个月发,是税前还是税后第三、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冲突吗?两者是否能兼得第四、我干了一年零一个月,是赔偿1.5个月补偿金吗?然后我无过错1.5*2三个月补偿金再加一个月代通知金?对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