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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和黄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98年初,后1999年1月1日领了结婚证。到4月份男方家里开始装饰(大部分的钱多是我爸爸出的)1999年8月26日举行仪式。后因为男方家庭比较困难。我爸爸把经营中的饭店给我姐夫承包。合同是我姐姐钱的3W6一年。我姐夫没有签字。承包了2年4个月。后因政府拆迁,饭店就没有承包下去。我姐夫就去干自己的老本行了。可能我姐姐失去经济收入。 现我姐夫提出离婚 现在审理中~~~~~~~~~

刑事案件
2004-05-18 20:56:4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是的。从领证日起算。2、饭店是夫妻两个一起经营,饭店的收入或与饭店有关的债务应当算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3、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经过对方质证,法院根据质证情况采纳。4、你姐不论愿不愿离婚,都要做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共同债务承担的举证工作,以便为自己争取权利。5、可以当庭指出法院不公正的地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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