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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刘瑞五在1949年在永红1队入有股份,也就是说当时在队里的房子产权应该是属于我的。自有三间房屋,在1982年把房买给别人,当时买卖双方只是找中间人签了一份买房协议,我认为这份协议在法律上是不生效的。在1993年的5月12日国家重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我认为如果这证发给买方,买方应该通知我去办一个正式的房产交接。可至今买方没有通知我再办任何手续。现在国家占地,我想我是否还有权受益这份房产?

损害赔偿
2004-05-15 1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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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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