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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住房是2000年8月8日经过房改后取得66。57%产权的,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单位----长治医学院拥有剩余的产权。2004年5月我提出工作调动,领导也同意我的调动,可是提出办手续也要把房子的手续一起办了,也就是把房子退给单位。我们只有这一处住房,并我们长期住着50多平米的住房,远远没有达到我们应该住房的标准,如果退给单位我妻子和孩子就没有地方住,请问律师,单位领导这样做符合政策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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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19 11:28:2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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