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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X方草拟借款合同(当时有中间人——X方的女朋友Y及双方共有的朋友Z),X方因公司周转为由,提出借款,利息按每月本金的10%算,到时利本一次付清,以X方本人位于朝阳安贞一住房房产证为抵押,如借款超过六个月,即2004年5月20日止,则变卖该房,归还我方本金及每月利息。从上月底开始联络不到X方本人,与X方女朋友Y取得联系,Y一直不提供X的去向,(X与Y不仅是男女朋友关系,还是公司合伙人的关系)至到就近,Y口头协议由她来代X方偿还借款,希望我给她一到二个月时间,一部分一部分的偿还,但无法承诺二个月之间能还多少借款,并提出无法兑现当初他方承诺的利息。

民事相关
2004-05-11 22: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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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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