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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发包方在承包方自愿的情况下与承包方以口头约定或者订立书面流转协议形式,约定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流转给发包方的,应当视为长期流转。流转期限以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为限。第十八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未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实际交回承包地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承包地。 根据以上两条相关规定,即使我方(承包方)口头约定交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流转给发包方,但并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这种情况下自愿是否成立,第二十九的规定是否适用?我方是否仍具有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打蠃官司?

知识产权
2004-04-30 11:02: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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