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份,我自温州**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平阳县金工机械厂)购进塑料餐具生产线一套,双方约定产品质量执行国家标准,并且要有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由对方派人进行安装调试至生产出合格产品为止。设备运至我处后,对方派来两个调试人员安装调试,这样调试了2个多星期未能调试成功,调试人员说:“设备减速箱,机头都有问题,要求更换。”各机件在调试过程中也已经严重损坏,多个电机损坏,要我们自行修理。先这样用,有什么问题找他们公司,与他们无关。便离开我这里走了。就这样过了一个多月。我又多次与对方联系(其中包括电话,传真)要其再派人来调试,过了几个月后在我多次联系下,对方又派了一人来调试。来人在我处调试了一天未能成功,第二天便找不到了。我又继续与对方联系,但是对方未派人来。在次无奈之下,我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派来了一个律师先来我处看了设备状况后说:“他回去后把这个状况跟厂方说明。”又过了一个月,对方依然未来人修理。这样经过法院的两次开庭审理,最后判决我胜诉。在审理期间该公司的设备检测报告是虚假伪造的。而且该公司为了逃避纳税,从不使用单位帐户进行业务往来,而是用法人代表或财务人员的个人帐户进行业务往来。这样对方在无理情况下没有上诉,现在判决书已经生效,可是对方拘不履行,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该公司单位帐户没有钱,其财产在个人名下,使得执行受阻 。该公司的前身是平阳县金工机械厂由五人出资成立,后来与台湾企业和资成立注册资金300万,该企业目前运转正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