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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新疆,2003年家里把自已家的土地包给了别人,当时的成交价是每亩地80元,当时的税每亩地是50元,一共是50亩地,包了五年,一共拿了7500元钱,当时的合同中是这样写的,甲方为出租方,乙方为承租方,合同期为5年,即2003年1月至2005年年12月,5年内地税由乙方付,另外再付给甲方每亩30元,五年共7500元,一次付清,土地的使用证由乙方保管,如有特殊情况,另行协商解决。但是由于粮食价格的上扬,土地的承包费也涨了很多,现在是每亩地180元,而地税也降到了每亩地30元,所以想把地要回来,但乙方不想给,他2003年把地出租给了别人,并且把土地使用证给涂改了,写上了别人的名字,来向合作社贷款,但都没有事先给我方说起,现在他说给的条件是给他1万元,

损害赔偿
2004-04-20 20: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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