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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对方欠钱没还,可法院已经终结执行,还可以申请执行吗?谢谢

债权债务
2020-04-05 09:06:4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如果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说明案件已经执行终结,当然就不能再申请执行了。终结执行是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至第(六)项目,依次分析如下(1)申请撤销。法院遵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当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予以审查,同意撤销申请的,表明法院丧失本次执行依据,应以“终结执行”结案。当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如同原告撤诉再次起诉,只要在执行时效内,法院仍应受理。除非是申请人有明确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否则,终结执行后债权人并不必然丧失强制执行权。(2)文书撤销。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表明本案申请人相应法律地位之丧失。“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了执行依据,也谈不上强制执行权。(3)公民死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没有执行的可能,全案终结。(4)专属债权人死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具有严格的专属性,不可继承或转移,权利人死亡,标志着权利主体的消失,没有执行的意义,全案终结。(5)公民丧失清偿能力。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从人道主义出发,权利人不能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可厚非。(6)其他情形。法律仅明确规定一种情形,即《执行规定》第105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破产,表明债权消灭,没有执行的基础,全案终结。
  • 要看终结的理由,一般请问下发现对方有财产或者有人的下落,可以要求恢复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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