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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上海解放初期(1950年初)以数仟美元从一英国藉的原住户手中买下110平米位于上海愚园路附近的带有小花园的高档公寓房的使用权,并在房管所办好过户手续。73年父亲去世,有我母亲继承居住,我哥哥86年由北京调回上海在我母亲处居住并再婚。母亲于96年去世时房子的户主仍是我母亲的名义,对房子的分配没有留下遗嘱。我在北京工作,母亲在世时几乎每年回上海看望并居住一个月。母亲去世后与我哥谈好我回上海来时可以居住。2001年上海开始炒房地产,公房可以出售,哥想了办法以他自已的名义很便宜的买下,事先瞒着我一切暗箱操作!。2004年初他又将房子以大约110万元卖掉后以他自己名义买了二室一厅120平米的二手房,事先也是瞒着我一切暗箱操作。 请问我父亲当年以数仟美元从英国人手中“买下的使用权并在房管所办好过户手续”,这种“购买使用权”的房子可否作为遗产继承?它与现在的“单位分配的使用权”是否有本质上的区别?能否根据当时期的情况,作为特殊情况来对待以区别于现在的“使用权”属性?

互联网纠纷
2004-04-16 17:14: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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