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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刚刚转院病人情况特殊,无法做某些检查,然后医院给打点滴,后致人死亡,这种情况属于医疗事故吗?(病人打点滴时犹豫身体原因出现反抗现象,被捆绑强行打的点滴)

医疗纠纷
2020-03-13 21:17:3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一、医疗纠纷不是咨询一下就可以解决的,需要固定收集证据,有些证据一旦丢失,再也无法搜集。
    二、把所有的病历邮寄给我们研读一下:我们通过研读病历,才能够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才知道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相信经过我们共同努力,可以让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
    三、医疗纠纷目前可以做的有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县区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当地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对该鉴定不服的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可通过原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向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以上一级医学会的鉴定为准。起诉后的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对鉴定不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不要把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寄托在鉴定机构身上,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不能也不会主动给你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受害人年龄,家庭成员结构,住院天数,居住环境等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如果造成患者死亡的,需要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根据医疗机构的原因力大小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属于医疗行政上的概念,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由人民法院认定,须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民法院对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产品质量责任等,根据医患双方的证据、必要的司法鉴定意见,来加以认定和裁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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