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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于2019年5月8日在上海美博会采购了一批美容产品,商家的活动是预定10万元货品就可以享受3折优惠,所以本人就参与了这个活动,然后在2019年7月向商家支付了4万元。商家给我发了2万元的货,也就是说,商家还有2万元的产品没有给我发货。但是本人这边由于疫情原因,政府不让营业,现在美容店已经倒闭,当时商家并没有和我签署合同,也没有开具任何发票。现在因为我不再需要该商家的产品,我想把剩余的2万元要回来,请问我这个行为合法吗?

损害赔偿
2020-03-13 10: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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