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出纳,工资表的制作是人事,然后主管签字领导签字,再交到我这边负责发放,有几位员工辞职了,主管提前两个月跟我口头讲停止发放工资,我忘记了,我按照工资表发放了,多发了这几位员工的工资,现在公司让我赔偿,我应该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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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返还的;如不能追还的仅是低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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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向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劳动仲裁。第1、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第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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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