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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9年12月7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明确写着我的试用期为3个月,但试用期日期却写着2019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4月7日止,试用期写着3个月,但具体日期却是4个月。并且我在职时公司一直没有为我缴纳社保。于是我在2020年2月7日向老板表述了辞职意愿,在2020年2月8日以身体不适为理由提交了离职申请。现在公司说我不提供病例资料,公司不同意我的离职。公司现在要求我赔偿服务期内的违约金才肯同意我的离职。在试用期离职的我,需要赔偿吗?

劳动纠纷
2020-02-29 14: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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