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底,我家的一所老房屋在拆旧翻新过程中发生意外,一堵土墙将一个负责人(不是包工头,只是为我家出注意和操心的人,并且得到的工资也比别人多)打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过私了以及后来的法院裁决赔偿死者家属3万余人民币,已经支付1万余元,剩余19500,当时我家已经无力偿还了。法院采取强制执行,将我家那块拆除了房屋的住宅基地折价偿还。当时我家只收到法院的一份通知书,主要意思是双方同意把我家那块基地抵押给他,价钱待评估之后多退少补。从此我家4人就住在一间不足50平米的旧房子里了,事情也就这样不了了之
-
如果当时你们双方已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通告书上签了字,相当于这块宅基地经你们双方同意,已作为赔偿款抵押给他,现在最好的办法就是进行宅基地价格评估,扣除他家的19500元让他们把剩余款项返还给你家,或者你们凑足19500元给他家,让他家把宅基地还给你们.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