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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驾驶小轿车直行与骑自行车一老太太横穿马路相撞,交警判定我方为主要责任对方为次要责任,我方只有交强险,对方住院期间我方已垫付2万4千元,保险公司垫付一万元。对方鉴定为十级伤残,后期对方把我方告上法院,并要求我方再赔付伤残补偿,及护理,营养一系列费用7万7千多元,请问这法院会怎样判定?费用合理吗?

交通事故
2020-01-14 10:36:5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责任。如果有保险的,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 您好,事故责任认定要以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准。如对责任划分不满,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建议您尽快联系律师,制定辩护策略并展开和对方调解工作,您对案件的表述较为模糊,建议您尽快委托律师,代替您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案件具体经过,同时了解办案机关态度。如需得到专业的针对性帮助,可以拨打免费热线详细描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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