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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早先有过一段婚史,因某些原因导致离异,后面再次重婚,对方带有一女三周岁,经过两个月的时间生活磨合,双方觉得不合适想再次离婚,目前女方与我商量,因我已四十多岁但一直膝下无子无女,女方并不想再带着女儿走,她觉得她一个女人带个女儿负担重而且条件不好再找丈夫,毕竟大多人不愿意娶个老婆还带着个女儿过来的,而已我刚好年纪大膝下无子无女的又是相处生活过一段时间,彼此知根知底她也放心。我本人也觉得可以,但此女毕竟不是我亲生的,我只是继父的角色,不知是不是有这个权力继养这个女孩儿,因为这个女孩原先是跟她母亲一个户口的,和我不是一起的。如果能过继给我,能否把她迁到我的户口上呢,毕竟以后读书什么的都是问题。这事儿我不知道有没有人经历过,法律上有什么依据没有。女孩儿才三周岁,本身应该不具备自主意识,这个法律通常是怎么主张的呢?这个女孩能不能过继给我以及上我的户口,就这个事情,如果可以我需要走什么样的流程才是合规的,是双方的离婚协议上协定就可以了还是要其他的什么手续呢?麻烦律师给回复下,非常感谢!

民事相关
2019-12-14 14:49:4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收养的相关规定,供您参考。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追问:相距四十岁倒是有,问题是这种情况法律是允许的吗?能比较具体的说明下相应的流程和手续怎么走吗?还是和女方签个过继给我抚养的协议就可以。就是离婚协议,这样合规合法吗?重要的是这样我可以拿离婚证和协议去办孩子上到我的户口上的手续吗?真心想知道具体流程和手续,麻烦您帮帮忙给详细回复一下,感谢感激不尽!!!
    解答:具体流程跟当地民政局咨询
  • 户籍问题,请咨询派出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