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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7年聘出去的姑娘,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不给我分地,理由是聘出去的姑娘不分地,我的户口一直没签出去,在婆家也没分到土地,离婚后我带一男孩回到父母亲身边,照顾父母亲直到离逝,父亲当年分土地时没要队里的好地,只要了房后应分的一点次的土地,和队里给的荒土梁,荒地,经过老人的手开垦出约二十几亩,土地确权时行拍的,由于父母亲岁数大,种不动地,于2011年流转了9亩9分地,这次土地确权每个人应分5亩5分地,父母亲去逝后,土地进行确权,队长,村主任不给我土地确权,理由是说父亲把土地卖了,1998年没分到土地的不给确权,我找了镇里的纪检书记,他说1998年没分到土地的不给确权,我想问问我还能要回土地不。

民事相关
2020-01-28 02:52:2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土地局举报维权处理追究对方责任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土地使用权是否能够分割建议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咨询。
  •   农村土地承包时因历史原因未分配土地的农户,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和《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甘政办发[2015]27号)精神,现要求分配承包地的,应按照“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基本原则和“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工作原则妥善处置。

      有集体预留机动地、新开垦土地等可用于调整分配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农户提出申请的,可采取民主协商、村民议决的方式决定是否对其给予调整分配。

      没有集体预留机动地、新开垦土地等可用于调整分配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暂不对其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待以后具备条件后再解决。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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