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追问:他是口头跟我说的,让我工作单2020年的2月5日,那我是不是可以拒绝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他们不同意,是不是可以要求赔偿,合同是两年的,我现在刚还不到一年,10个月
解答:协商不成,可以向领导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