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三月份入职公司,十月二十八日提交离职报告,十一月二十五日离职,入职未签劳动合同,十月份工资只发了部分,说是等离职后一起发,十二月十一日公司发工资,公司财务跟我说,老板要扣我从转正之月的绩效每月1000,扣了五千,扣完后发余款,这个合理吗?有公司的社保参保证明,打卡记录表,十月份工资表等证明

劳动纠纷
2019-12-14 03:06:2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们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过绩效工资,而是按照惯例在执行绩效工资的计算。绩效工资的计算方式,属于内部制度。如果要对此进行调整,理论上要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单位不能单方面作出调整。所以,你能够证明你们之前的绩效工资惯例的话,可以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的方式,阻止单位对于绩效工资的制度变更,保障自己的权益。
  • 解决劳动争议有四种途径,1、协商2、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4、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是比较特殊的民事纠纷,它的原则就是"先仲后裁",不经仲裁法院不会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到公司住所地的劳动仲裁机构领一张仲裁申请书,把申请人的信息、公司信息填好,写上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提交你掌握的证据,等待通知。根据仲裁庭的通知按时出庭即可。
  • 用人单位用降底绩效工资的方法,胁迫让主动辞职的,劳动者是可以拒绝写辞职书的,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无故降低工资为由被迫辞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