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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武某,男,41岁,教师,于某日下午因右耳疼痛到某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就诊,诊断为:耳前瘘管伴感染,投给青霉素,灭滴灵治疗。武某按照医生的嘱咐携处方到门诊注射室作青霉素皮。14时55分医院护士按操作规程给患者作完皮试,让其在门椅子上等20分钟看皮结果,不一会儿,病人就出现异常现像,心跳,呼吸停止,经医生抢救15时45分呼吸,心跳恢复。同日在严监护下转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治疗,次日下午死亡。请问此是否为医疗事故?为什么?

医疗纠纷
2019-12-07 17:22:07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一、医疗纠纷不是咨询一下就可以解决的,咨询一下就可以解决的,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协助你们固定即将灭失的证据,搜集相关证据,有些证据一旦丢失,再也无法搜集。
    二、把所有的病历邮寄给我们研读一下:我们通过研读病历,才能够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才知道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相信经过我们共同努力,可以让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
    三、医疗纠纷目前可以做的有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县区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当地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对该鉴定不服的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可通过原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向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以上一级医学会的鉴定为准。起诉后的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对鉴定不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不要把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寄托在鉴定机构身上,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不能也不会主动给你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受害人年龄,家庭成员结构,住院天数,居住环境等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如果造成患者死亡的,需要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根据医疗机构的原因力大小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根据你向我咨询的问题,建议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你们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只能向当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了,通过法院的诉讼,才能更好维护你的最大利益,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再次进行追问咨询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给我进行详细分析。
  • 需要鉴定明确。。。需要看全部病历分析。。
  • 你好,这个医院应该是有责任的。
  • 你好!是什么方面?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损害(医疗事故)需要对整个诊疗过程分析,涉及临床医学、法医学及过错鉴定,需要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分析。你直接诉讼解决争取你的合法权益,自己出庭效果不明显,最好是委托本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协助指导你收集证据起诉并向法院争取你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沟通效率欢迎来电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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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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