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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商场上班,我们公司在各大商场都有专柜,现在要撤店一部分,我们店在内,2019年12月31撤店,我的合同还没有到期,我一共签了2次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是2020年3月,现在公司给我发了劳动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三)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合理吗?我可以要哪些补偿了

劳动纠纷
2019-12-05 13:58:07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依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公司应该是支付补偿金的。
  • 您好,公司应该是支付补偿金的
  • 合同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则会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您好没有正当理由辞退可以主张违法辞退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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