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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署的是标准制工时,入职3年以来也一直是周一至周五上班,周六日休息的,现在公司领导突然口头通知以后长期要实行工作日轮休周末轮班(类似客服那种,7天都轮流在岗,但仍能保证上5休2),未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公司强制更改劳动时间是否合法?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劳动纠纷
2019-11-19 12:57:0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公司的做法有点武断。但其做法并未改变标准工时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据此,企业单位是可以不按周六、周日安排休息的,只要保证每天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即仍为标准工时制。但单位应该通过民主程序修改公司制度,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方才合法合理。
    追问: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仅注明了标准工时制,因此HR说无需与我更改劳动合同,也无需与我签署补充协议的说法是否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公司更改劳动时间的做法是否应当争得劳动者本人同意?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变更?盼复,谢谢!
    解答:您好!您已经说了单位仍能保证上5休2,执行的仍然是标准工时制,所以无需变更劳动合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只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周六、日为休息日,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不一定非得安排周六、日作为休息日的。但是,单位原先是周一到周五上班,现在改为轮休,改变了上班时间,也正如您所说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应该“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单位履行了前述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无需经过劳动者本人同意。 如果没有履行前述程序,劳动者可以拒绝执行。
  • 你好,有权拒绝,公司更改劳动时间,总工时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仍是合法的
  • 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需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强制不合法,劳动者有权拒绝。
    追问:请问是属于哪条法律规定?我想给公司看看,,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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