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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亏本,所属工程款不能全部支付,在支付了一部分之后,出外挣钱抵还工程款,下级分包方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在劳动局立案,劳动稽查大队受理,在劳动稽查大队调查之时,和朋友借了一部分钱支付给了下级分包方,甲方还有部分质保金为退还,甲方承诺将该笔款项不通过本人直接支付给下一级分包方,出具了代付涵和证明,中途因有事没接公安局几个电话,就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逮捕,这犯罪事实成立吗

合同纠纷
2019-11-05 09: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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