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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外贸权的A工厂与日本B公司1995年8月5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 同。合同约定:B公司购买A工厂生产的新型节能灯具5000套,总价款8万美元;于1995年10月20日前交货;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和罢工;发生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另外,对违约金等都作了详细明确规定。合同成立后,A工厂立即准备生产,不料工厂于同年8月20日发生重大火灾,致使A工厂无力履行合同。A工厂于当年8月25日将有关部门证明此火灾事故系雷电所引起的文件寄给B公司,要求迟延履行合同3个月。B公司于当年9月8日电告A工厂宣布解除合同。1999年12月29日,B公司要求A工厂按合同支付违约金。A工厂不同意,B公司于2000年5月19日向A工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问:(1)A工厂拒绝支付违约金是否正当?为什么? (2)B公司要求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 (3)B公司请求有关部门解决纠纷是否符合时效的规定?为什么?

合同纠纷
2019-10-26 23:06: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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