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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个窗改门门市租期三年,租户使用两年左右的时候,政府棚户区改造要动迁,租赁合同没到期,合同上没有写明动迁事宜的约定,需要解除合同,属于不可抗力么?我算违约么?需要补偿么?谢谢您,麻烦了。

房产纠纷
2019-10-21 14:12:3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依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您好,如果因政策原因导致的,一般可以不支付违约金。如果一方存在过错,或者有其它争议,建议您委托律师介入处理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是属于不可抗力,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违约,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则会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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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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