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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跟单位从2006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31日间,签定了三次劳动合同。由企业生产队北京环境产较大影响,必须搬离北京。单位在2019年7月16日跟我终止了劳动合同。请问问签三次合同,已经十三年工龄了,这个算无固定期合同吗?哪个法律条款对这种事说明的!谢谢!

公司企业
2019-10-12 11:03:32
共有11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在您连续工作时间满十年的情况下,您可以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根据您所讲的,第三次的劳动合同期限截止至2019年10月31日,所以您还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2019奶奶10月31日之后您同意在公司继续工作的话,您的合同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离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您好,如已签订2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了10年,一般可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向市外搬迁、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有其他法定过错,可在被迫辞职情况下,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
  • 可以连续计算赔偿金的年限。
  • 不算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有相关规定。
  • 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 您现在是已经合同到期了?
  • 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什么?有没有重大过错
  • 您好公司有没有给出相应的补偿
  • 非法辞退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您好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完善您的问题方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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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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