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二手房卖方。与买方签订合同时,明确了房价,收到了预付款。合同条款备注了三十天内交付余款,没有提到交房日期,因为双方口头说明卖方的新房子一年后交工。同时合同条款备注违约金10%。现在两个月过去了,买方的银行贷款基本办妥,要求卖方收到钱后过户交房。请问卖方可以先要买方的违约金吗?
同时,卖方现在可以写附加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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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商书写附加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建议约定以房产商实际交付房屋的时间为准。如果买房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可以依据合同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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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属违约,可以要违约金,交房日期没约定按习惯交付,付款后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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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说的情况,该房屋为期房,你让对方现在给你办理过户和交房,明显与你们最初的约定是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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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