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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6月底看中一小区门口的商铺 与房东取得联系 该小区商铺位于一个停车出口的第一个商铺 商铺租金高于其他店面 在咨询过程中曾询问过房东 该停车出口会不会封门 得到房东保证 并不会 因此签下合同 在营业期间 顾客曾告知此大门为消防大门 并在当月底就彻底封门 当时第一时间取得于房东联系 房东表示该事件并不知情 因当初卖房销售曾告诉他不会封门 表明自己也是受害者 房东表示如果事情将落实 将会在合同结束时降低第二年房租 或解除租赁合同 本人表示十分不肯 因在当时租赁时 就以说明 之所以租该商品是因为门口第一件位置 所以愿意前期以高额的租金租下 如停车大门一旦被封将彻底成为最后一间商铺 跟本就没有人流量 无法做生意 因此找房东协商 房东不愿意第一年降房租 只能让我选择第二年适当优惠或第二年自行离开 因此我能告房东欺诈吗

合同纠纷
2019-12-28 13:33:55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是否有证据证明,在商谈期间对方向您承诺“该停车出口会不会封门”。
  •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该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对于承租人的效力之一就是支付租金。租金是租赁物使用收益,支付租金是承租人应对出租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约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迟支付租金,就构成违约。但出租人解约前应先行使催告权,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如果承租人仍逾期支付,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 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可以再通知承租人,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交纳租金,逾期不交的,就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按国家规定:拖欠租金累计达到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终止与其租赁者的租赁合同。出租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租赁者拖欠的租金。
    防范房屋租赁纠纷的技巧:
    1、出租人要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将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明确的约定;
    2、出租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对承租人的经济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不要盲目出租房屋给没有经济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否则纠纷发生后,吃亏的肯定是出租方。即使通过诉讼,法院判决对方付租金,但执行起来也可能因困难重重而不了了之;
    3、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可要求承租人设立担保承租人设立担保,这是减少因付不起房租而发生租赁纠纷的为有效的办法之一。
  • 咨询需要付费,打标点符号不用付费。
  • 你是否保存了房东当初承诺的证据。
  • 你好,根据合同约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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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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