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是这样子的,12年的时候我家公在广州这边买了房子,房子当时候是属于学校单位的,按道理不可以做买卖,当时民政学校口头上说是卖,但是签合同的是却是租赁合同,而且一签就是50年,钱也打入了他们民政学校的账户里,而不是私人账户。现在民政学校反悔要求不卖了,并要求退出~ 官司于2019-08-14开展,昨天律师发来信息,提到:由于涉案房屋从你们签订合同到现在一直没有产权,昨天开庭的时候对方当庭提出租赁协议无效,可能事后对方会变更仲裁请求。最后仲裁员问你们是否接受调解(即合同若被解除,对方收回房屋,你们可以接受的赔偿是多少?) 因为最终是以仲裁庭的裁决书为准,我们要做好心理准备。 请问这样子的话是否认定我们没法住了,必须搬出去呢? 一般的话,租赁合同最长是20年,当时学校方面一签就是50年,其实就是他们有问题在先,而且说的是买卖,签的却是租赁!如今反悔了,让我们做买方完全得不到保障~请问有什么办法吗?或者是能否要求租赁租够20年呢?谢谢

其它综合
2020-01-06 15:57:3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可以委托律师帮您争取最大利益
    追问:请问有无机会要求合同续约?
  • 1、如果押金不属于违约金部分,则应当退还押金;
    2、但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则守约方可以要求没收押金以增加违约金数额;
    3、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根据合同要求赔偿。
    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125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从合同的目的来看,为了更有利于双方的合同履行,避免双方产生不当的损失,如双方没有补充协议,除期限变更为不定期外,其它仍应按原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
  • 1、房屋租赁合同是不动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的种类为标准,租赁合同可以分为动产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
    2、合同的相对性会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具体表现为:①“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对房屋受让人的限制。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律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根据该原则,在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房屋受让人继续有效。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