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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本人2015年在天津一次性补交社保10年持续交到18年底共计在津交够14年,现在要回老家了,在转移社保到金华时候遇到到麻烦,要求“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任一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简称“四部门相应文书”)”。现在转出地不给出具这四书之一,该怎么办?

其它综合
2019-08-07 21: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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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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