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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7年5月3日,购买了一套公寓房,交房时间应是2017年12月31日,房产证是交房日180天办理,但开发商的原因未能按时交房和办房产证,今年2019年7月11号收到开发商发了一封入伙通知书,我于7月24号去收房,谈交房违约金,开发商以物业费和剩下的钱来抵交房违约金,但房产证的违约金不给,开发商说按7月24号收房日向后退六个月办不了房产证的话再算房产证违约金,我想问的是,开发商说的对吗?我有权要这房产证的违约金吗?

房产纠纷
2019-07-25 22: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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