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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7月18日因为盗窃盗窃被行政拘留5天,7月19日去当地政府法制办要行政复议,才知道要行政处罚决定书,去派出所索要,几经周折要出来了,7月23日我母亲出来,经询问得知,派出所于7月19日去拘留所让我母亲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样就是先拘留后告知的,派出所的做法是否违法!

行政纠纷
2019-09-13 06:22:5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违法的,不过基本没办法了。
  • 这样就是违法,违反了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被害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的处罚,若不公正,将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害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本条的规定,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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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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