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尊敬的律师先生:我有一事请教您。我在五年前,投资了一家公司。说是此公司能上市。直到现在,上市没有成功。公司在法院的指导下,要宣布破产清算。公司有向本地财政局担保贷款;银行担保贷款及个人投资等。严重的资不抵债。我们当时与公司签订的是:”优先股协议”。但现在法院给我们确定的是:”普通债权”。请问这样确定合法吗?这样是否应该确定为:优先股债权?普通债权是否影响我们清算所得?万分感谢您的帮忙!

刑事案件
2019-07-19 09:57: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